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毕业生

就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所属的专业研究会,是山东省从事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改革研究的社会团体。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探索、研究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开展,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高校内部体制改革,使毕业生就业更好地为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制定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的学术研究活动;

2、交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推动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

3、编辑出版毕业生就业方面课题研究论文集,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开发和沟通;

4、配合就业主管部门培训就业指导工作人员;

              5、介绍山东省毕业生就业的经验和成就,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本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山东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其他有关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单位,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审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会内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4、参加本会组织的年会和各种科研学术活动、经验交流活动、参观考察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

5、完成本会确定的科研课题,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经验材料和有关信息资料;

               6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讨论本会重要事项和工作安排,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向会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等适宜;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九条 秘书处。由理事长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正、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如有工作变动,理事单位须及时将变动人员及递补理事名单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理事人选按各单位工作变动情况自动更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        本会业务活动收入;

4、        其它合法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各项活动支出,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两年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